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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垃圾分类是“污染防治”还是“循环经济”?

    时间 :2022-02-15 00:00:00 作者:

    垃圾分类是“污染防治”还是“循环经济”?


    “垃圾分类不等于垃圾分类投放”。自上海去年掀起一波“垃圾分类投放”的浪潮后,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,“垃圾分类”进入了深水区。近期,笔者与行业部门、龙头企业、业内专家进行了学习交流,与垃圾分类投资“风口”相比,面对垃圾分类的“风声”业内更加清醒。智能垃圾分类究其原因,垃圾分类远不止“分类投放”那么简单,业界须正视垃圾分类的系统性、艰巨性,坚持垃圾分类规则的正确方向。


    一、垃圾分类目的在于污染防治


    垃圾分类“强制”掀起前浪后,似乎20年的垃圾分类探索成为后浪。经过“罚款”、“督导”、“教育”等行政类措施,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后怎么办,湿垃圾如何处置、消纳?投放督导和处置消纳的成本谁来承担?垃圾分类是为了推动“循环经济”吗?


    诚如业内专家所言,日本厨余利用得益于经济的高度发达、农产品高附加值、农业的工业化,咱们尚不具备消纳居民分类投放后的厨余“循环利用”基础,垃圾分类不是为了“循环经济”。而且,日本家庭也在尝试利用厨余垃圾粉碎器粉碎冲走。


    新修订的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》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单列整篇,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属于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”的重要内容,《固废法》开宗明义,立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。


    二、垃圾分类不等于垃圾分类投放


    新修订的《固废法》明确了居民端产生生活垃圾的三项义务:垃圾减量、分类投放、计量缴费。当前,垃圾分类投放似乎把“垃圾减量、计量缴费”整成了“后浪”,“分类投放”成为一只急行军的“前浪”。殊不知,对于污染防治,“垃圾减量、计量缴费”才是真正的“前浪”,也真正有利于垃圾分类制度的正确实施。


    如果“垃圾分类等同于分类投放”,其社会和经济负担必然加大。据公开数据,德国正确实施垃圾分类三项义务后,其生活垃圾在居民分类投放(以桶计量)、收运处置费用约600元/吨上下,这些费用由居民负担;而我们“分类投放”采用“定时定点定人”的督导服务成本高达400元/吨左右,整个生活垃圾分类链条成本达1000元/吨。显然,急行军的分类投放“前浪”在没有经济支撑的情况下必然成为戛然而止的“后浪”。


    如果“垃圾分类等同于分类投放”,智能垃圾分类必然陷入“只循环不经济”的怪圈当中。如媒体报道,“分类投放”后,上海湿垃圾今年5月分出量创历史新高,达9796吨/日,居民分出来的湿垃圾越来越多。那么,越分越多的湿垃圾“路在何方”?熙熙攘攘的背后,殊不知,这些成本基本由财政全额负担,尤其疫情之下,更是给地方财政雪上加霜。


    近日,国办印发了《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》(国办发〔2020〕13号),将土壤污染防治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、化学品污染防治、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,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,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,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。为此,垃圾分类的费用要靠“正确实施垃圾分类三项义务”的系统机制来解决,由居民负担成为必然选择,从而倒逼垃圾减量,不能寄希望于地方财政支出。

    智能垃圾分类

    三、正确分类并非垃圾分类的关键


    新修订的《固废法》强调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,至于是否正确,这个并没有统一、固定的标准。该法授权设区的地方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,垃圾分类按照政府推动、全民参与、城乡统筹、因地制宜、简便易行的原则。


    其次,对于垃圾分类投放的差异,《固废法》在计量收费上强调,应当根据本地实际,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,体现分类计价、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。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“混合垃圾多付费、分类垃圾少付费”的原则。


    因此,不能苛刻居民“正确分类投放”,垃圾分类规则是一种污染防治和倒逼措施,不论“行政罚款”的刚性措施还是“计量缴费”的柔性手段,其目的服务于防治污染的需要,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,引领居民低碳绿色生活,并非强调“循环经济”。


    综上,垃圾分类核心在于做“减法”,并非一味强调“分类投放”和“循环经济”。地方政府、行业企业需要正确理解《固废法》规定的垃圾分类“三项义务”,才能从“只循环不经济”的分类投放怪圈中走出来,才能使垃圾分类真正成为“前浪”,才能推动居民绿色低碳生活,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发展。

    垃圾分类是“污染防治”还是“循环经济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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